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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鱼·体育儋州市交通局管理制度(2007年修订)

作者:小编 点击: 发布时间:2024-08-20 19:53:00

  博鱼·体育儋州市交通局管理制度(2007年修订)一、全系统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

  五、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不拖拉、不推诿,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各项任务。

  九、做到文明礼貌,说话和气,不讲脏话、粗话,更不得吵架、打架,如有违背,造成后果追究其相应责任。

  十、顾全大局、团结工作,同志之间在工作中要互相配合,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学习。

  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形成学习型社会”、“努力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的号召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学习型机关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学习型机关的活动,营造全员学习氛围,全面提高机关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和能力。

  (一)深入学习“”重要论述和马列主义、思想、理论的重要著作和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党支部成员每年举办一次领导干部学习会,时间每3天左右,重点围绕1-2个专题进行讨论,交流体会学术文章及论文;

  (四)提出党员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年度学习计划,党支部成员要拟出个人自学计划,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党支部成员每年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写出2篇心得体会或学术文章,一般干部每年应写出1篇心得体会或学术文章;

  (一)集中学习由办公室考勤记录,并在每季度报告一次学习情况,各下属单位每半年向局汇报一次学习情况;

  一般干部年终考核时,集中学习率低于80%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以上等次,集中学习率低于60%的,年终考评不能评为基本称职;集中学习率在80%以上的,可以综合其他考核内容进入优秀等次,评为年度优秀工作人员。

  (四)不准着交通执法服装打麻将,不准在公务时间、公务场所打麻将,不准与执法对象打麻奖输赢钱财;

  适用于发布规范性文件、转发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调配干部。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序、发文序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主题词、抄送机关等部分组成。

  (二)发文字号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的,只标主办机关发文字号。行政公文发字文号有:“儋交字(年份)序号”、“儋交函(年份)序号”。

  (三)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和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引用公文的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缮印、校对、用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各办承办人拟稿——分管领导核稿——办公室核稿——领导签发(联合行文的,领导会签)——办公室编号——缮印——各办分发;

  各下属单位承办人拟稿——分管领导核稿——局办公室核稿——局领导签发(联合行文的,领导会签)——局办公室编号——局缮印——主办单位分发。

  (三)人名、地名、数字、行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用标题,后引用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均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上行文及重要、重大内容的文件,必须由一把手签发外,公文按其职责分工,可由一把手授权签发。

  九、拟办、修改和签批公文,必须按存档要求使用黑色或蓝黑墨水书写,书写不得超出文稿装订线以外。

  (一)发文,由打字室缮印。缮印过程中,如需要修改原稿时,应与办公室核稿人联系,如果属于重要修改,应当请示原签发领导同意。

  (一)文件统一由文秘收发管理,建立收发文件登记簿,上级机关下发和本系统发出的文件,一律进行登记、归档;

  (二)上级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拟办转领导阅后签署意见,批转有关人员阅办的,由办公室负责传递与催办,承办人阅办签字后,交回办公室按要求存档;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保证印章的安全,严禁携带印章外出或乱藏乱放。印章管理人员外出时,应指定专人代为保管,用印必须在办公室进行。

  (二)单位负责人私章由办公室保管使用,单位财务专用章、会计私章由会计人员保管使用,出纳私章由出纳人员保管使用。

  (四)财务印鉴章必须按照职责分人保管使用,严禁委托他人代管使用,并不定期的检查财务印鉴章的保管使用情况。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增强档案意识,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刻苦学习业务,努力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

  (二)负责指导和监督本机关文书、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做到收集齐全、完整、分类清楚、组卷合理、保管期限划分准确、案卷标题确切、书写工整。

  (三)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做好档案材料的“防”和“治”工作,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

  (四)根据《档案法》的规定,坚持一年一度的立卷归档,查借阅、利用、登记统计、保密保卫等制度。

  (六)按国家的规定,永久、长期保管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五年至十年后,连同案卷目录和有关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档案管理机关移交。

  (七)业务工作档案接受档案部门的指导、监督,并按规定及时填报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和书面总结。

  (一)档案工作人员要模范地执行《保密法》,严禁泄露档案内的任何内容和秘密。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档案室。

  (二)利用档案,必须持有合法证明,并只能限于证明之内的范围利用档案。如需摘抄、复印,应当按批准权限审批,准许后,方可摘抄和复印。

  (三)经鉴定没有保管价值或保管期满的档案需销毁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造册,严格审批手续,并指定两人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

  (四)档案室门窗必须坚固完好,电器设备要符合要求,非工作时间要严格关锁,平时上下班离开时,要注意关好门窗。

  (一)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各种文书、业务部门的档案,必须于第二年第一季度前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其中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管五年至十年后,必须按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

  (二)各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务必于第二年上半年按有着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三)档案要根据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文件汇集及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做好档案利用工作。

  2、档案室要逐步增添防火、防盗、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湿等设施,不断改善保管条件。凡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均应当及时修补、复制。

  (六)档案的改进、移出、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情况,要及时进行准确的登记统计。切实做到“家底”清楚、帐物相符,并定期向档案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七)对已经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要按照有着规定,定期组织人员进行鉴定,并写出鉴定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要进行清理造册,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销毁。

  (八)单位撤销、合并以及各种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其全部档案分别向有关的主管机关、合并后的主管机关或档案部门移交。

  (三)凡利用档案材料者,都应当按规定办理利用手续,利用党内机密、核心档案材料的,必须是党,并要具备审批手续。

  (四)查阅档案时,严禁吸烟、喝水,并做到轻翻轻放,不准在档案材料上折叠、涂改、划圈、撕页等。档案材料复制后,须经过档案室工作人员审查、核对并盖章后方为有效。

  (五)档案室档案,原则上不予外借,必须外借时,应当经审批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借出的档案要在限期内归还,不得转借和私自复制。

  (六)档案利用者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摘抄、复制的材料,必须交同级组织存档,严禁私存。

  (七)凡不遵守上述规定的,档案室有权拒绝借阅并停止给予接待和查阅;如有泄密或损毁档案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处理。

  (一)凡是本单位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必须由行政办公室收集齐全,分类立卷。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及每份原件的页数均应收集完整。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稿均不得分开立卷。

  (三)要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关联系,区别不同价值立卷,以利于保管和利用。

  (四)立卷要分年度,按问题、保管期限进行,基本要求是以保管期限为主,兼顾特征,使之联系实际。

  (六)当年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各部门务必于次年一季度交行政办公室,然后由行政办公室负责整理并于二季度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政务督办工作是贯彻落实上级重要部署的手段,是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的有效途径。为使全市运管系统督办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上级下发的各类重要文、电、指示、批复,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办理;未明确时限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

  (三)领导交办的事宜,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办理,未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一)全市性的会议,年初各科(股)室要提出计划,拟定准备召开会议的名称、内容、时间、规模等,办公室统一汇总,送领导审定后批准。

  (二)召开的各种专业性会议,有关单位(部门)在会前应填写《会议申报表》,送局办公室协调,再报分管领导审查,由办公会议集体审定。

  经批准的会议和专业性会议,在会前,有关单位(部门)必须填报《会议经费预算审批表》统一纳入财务预算经费执行,不得自行突破;要切实控制参加会议的人数和会议时间,需请相关部门参加的,应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邀请无关人员参加,节省会议费支出。

  要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多作调查研究,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必须召开的会议,议题要求集中、准备要求充分;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联合召开的尽量合开;能通过发文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再召集会议。

  会议必发材料,力求高质量;经验交流材料要少而精,同时,严格控制印发数量,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一)会议主办单位(部门)应于会前根据有着文件通知规定的标准,编制会议预算,经局办公室审核,报领导批准。

  接待工作是一项重要任务,是反映单位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风的一个窗口。为搞好接待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加强省内外相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是实现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工具,各单位(部门)有关工作人员都来要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计算机应用来提高工作效率。

  (三)计算机的备件、易耗件、磁盘、光盘及有关资料的购买,由办公室统一归口,落实资金后购置。各单位(部门)领用上述物品先出据报告,批准后到办公室领取。

  (五)计算机和辅助设备耗材的维护和更新,由单位(部门)提出意见,经微机管理人员检查认可后,由分管领导签字后,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

  (六)外单位需借用计算机和辅助设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到办公室统一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借出。归还时,由办公室和计算机管理人员负责检查,若有损坏,应当照价赔偿。

  (七)凡安装在单位(部门)内的计算机和辅助设备,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严禁外单位人员上机操作。各单位(部门)需借用计算机使用时,应当向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根据情况审核同意后,方能借用,但不得影响原有管理资料和数据的使用。

  (一)本系统内部开发、购置和上级下发的软件,不得擅自复制外传,若需复制外传的,应当经局长签字同意。

  (二)各部门的数据和程序,由各单位(部门)自行保存,未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调用传借。

  (三)存贮有数据的磁盘,光盘及报表,属本系统内部资料,未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不得调用数据,严禁数据复制和外传。

  (四)任何人不得携带未经分管领导和微机管理人员许可的软件进入系统内计算机使用,以防止病毒传染。计算机出现病毒,操作人员不能杀除的,应当及时报专业人员处理。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当对电脑建立双备份资料制度,必要时,还应建立拷贝或光盘管理制度,以保证数据不被丢失。

  (一)进入计算机系统管理机房,严格遵守机房管理制度、操作制度和有关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不允许在机房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使用计算机应当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进行与本工作无关的操作,以防破坏程度、数据和机器设备。

  (三)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准擅自进入机房工作室。外来单位人员,需经办公室负责人许可,方可进入机房。

  (一)工作时间,不得查阅与业务工作无关的信息、资料,严禁进行网上游戏活动、网上炒股活动、禁止网上聊天。

  (二)严禁本系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利用本系统网络在网上发表危害、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等内容的言论。

  (二)退休当年的年度考核奖和目标奖,按退休职工本人当年实际工作月份计发(即:奖金额÷12×当年工作月数)。

  (一)本系统职工休假、探亲、结婚、生育、因病或因事请假,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科(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

  (四)请假手续由职工本人事前按规定程度办理,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的,应当及时电话联系所在的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办公室补办请假手续。

  (六)病假或事假一次满5天或以上、请探亲假、婚假、生育假的假期,均包括法定节日和双休日,合并计算假期。

  本系统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对本单位人员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落实。

  (一)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作息时间,认真落实考勤制度。职工上班和参加会议迟到、早退及因私不假离开单位的:

  (一)根据国家规定,凡连续工作年限满1年的职工,均可以享受年休假待遇;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三)年休假由各单位(部门)结合部门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并及时报送分管领导,当年有效,跨年视为作废。

  (五)职工因病因事请假,有年休假的,用年休假抵冲,年休假可以1:1的比例抵冲事假,以1:2的比例抵冲住院病假。

  (六)职工已休完当年休假且当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次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和活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后的,固定工资和活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开始,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固定工资和活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后的,固定工资和活工资部分按80%计发。

  (四)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的工资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二)当年年休假已休完,且次年也不能再享受休假待遇的职工,又因私请假经批准的,事假期间每日扣发午餐补贴。

  (一)根据规定,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难产、施行剖腹产手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子痫、产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出具证明后,按照难产对待。

  (五)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因意外而使其流产(含人工终止妊娠)的,经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职工的亲属(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由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予路程假,其交通费用由职工自理。

  凡愿意进行学历教育学习(包括脱产、自考、函授)的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组织同意,按报考程序对口报考,办公室应当做好登记。

  凡上级通知的对口岗位业务学习、培训,采取送培和自培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安排学习培训。

  2、不脱产学习。自大、正规大专院校的函授学习,本人在坚持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业余自学,通过严格考试,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最后凭入学通知书、毕业证书,给予奖励。

  四、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凡购置物品,必须经局长同意后方可购置;报销单据由经手人签名、财务审核、局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

  五、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借款,必须经局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借支,借款的职工应该在借款申请上订出还款计划,否则,在职工工资中抵扣。

  七、局长每季度对全系统的财务活动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向全系统职工通报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一)证、照、牌入库,由各单位(部门)填写材料入库单,并由经手人、科(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随入库材料交库房,库房管理员验收后入库并填写材料明细帐。

  (二)证、照、牌出库,由各单位(部门)填写材料出库单,并由经手人、单位(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有效印件,库房管理员清点材料出库,且填写材料明细帐。

  (三)库房每周一、三、五上午为各部门材料入、出库工作时间,如有急办事件,可提前与库房约定。库房管理员应当做到日清日结,每月25日填报库存报表送办公室,并同时报局领导。

  五、已经入库的证、照、牌,因过时或其他原因需报废的,应专题报告,经局长审批后,按报废程序由办公室进行处理。

  办公室根据用车申请填写《派车单》,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每日出车情况在公示牌上公示,明确车辆去向、带车人责任等。

  2、各办公务用车,城区内的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到海口市进行公务活动的,须两个办以上才能申请和安排车辆。

  3、各办人员到其他县(市)区或乡(镇)开展业务工作的,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或有大宗物品需要运送的,才能申请用车。

  (三)严禁公车私用,如因个人或家庭有特殊原因确需使用的,须经局长批准后方可使用,但费用自理。

  (四)驾驶员不准私自出车,如发生私自出车现象,除自负油款外每次要扣除当月出车补助的30%,出现责任问题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一)车辆用油实行月度考核、季度公布制度。办公室每月对车辆百公里油耗情况进行考核,每季度对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及维修等费用在政务公示栏中公布,每月向局长报送用油明细报表。

  (二)车辆维修实行报告制度。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小故障自己动手修理,大故障实行维修报告制度。送修前,填写“车辆维修报告单”先经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局长批准。凡未经批准维修的车辆及维修项目,一律不予报销。

  (一)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强化安全意识,严禁违章驾驶,确保行车安全。因驾驶员违章行车而发生的罚款,一律个人自理。

  (二)车辆出外,用车人员和驾驶员对行车安全共同负责。不准随意改变行车路线,如因改变行车路线而出现违章事故的用车人和驾驶员承担共同责任。

  (三)车辆行驶,驾驶员要集中精力确保车辆安全平稳,不开情绪车、不开霸王车、不开带病车、杜绝酒后开车。

  (一)驾驶员要严格遵守车辆使用与管理制度,车辆使用服从统一调配、指挥,要保证准时、安全出车。服务要热情,工作讲奉献,有事先请假,随时保持车辆良好使用状态。

  (三)驾驶员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出车应按照《派车单》标明的时间、地点和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更改,如发生更改行车路线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并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否则,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五)单位(部门)发送传真,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由经办人在传真登记簿上签名后,方可发送传真件。

  第一条市交管站行政办公室主管局内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行政管理,具体工作由后勤物业管理人员承担。

  第二条明确住宅的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是指分户门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表在内的管理和阳台);明确住宅的共用部分,是指房屋的基础、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架空层、外墙面、楼梯、走廊通道;明确住宅供电干线、光纤干线、消防设施、共用电表箱等。

  第三条住宅自用部分和自用设施的维修,由住宅所有人自行承担维修责任,维修中不得影响上下及邻居利益。

  第四条房屋共用部分和共同设施的维修,其发生的费用开支,可在单位的维修基金中列支,由单位向房改办申请批准。每项维修工程的实际费用,由涉及的住宅所有人承担10%,其该费用可在个人住房公积金中列支,也可以由所有人交付现金。

  第五条住宅所有人是自有住宅的使用人,也是维修的责任者,有义务定期对住宅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进行维修,以保证自己和邻居的住宅安全。

  第六条住宅的水龙头、管道、电路、煤气概由自己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情况严重的,要立即报告处办公室协同处理并通知相关的维修部门。水、电表封条不得擅自撕毁,否则,由住宅户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发现表有问题的,应当向办公室提供情况,由办公室处理。

  第七条住户楼层上下邻里要自觉遵守公德,和睦相处,不得乱扔东西到楼下。注意防护栏的种花安全。楼梯公用地段不得任意堆放杂物和垃圾。从事住宅内装修不得毁坏共有设施和公有设施及财产。楼上有漏水现象的,楼上住户应积极主动维修。

  第十一条处物业管理人员应尽心尽责为住宅户服好务,发现主供电线、总闸、主体水管、总气表有问题时,必须责无旁贷的联系维修,不得推诿,各住户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不得埋怨。物业管理人员有义务督促住户上交水、电数,各住户应积极主动支持工作。

  第十二条住宅产权人要出售房屋,必须先征得处机关意见,产权发生变化后,视其新住户情况实行物业管理;如新住户是外单位人员或社会人员的,不享受处内职工的优惠待遇。

  二、为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更好的为住户服务,共创一个整洁、宽松、和谐的生活环境,在市运管处公有住宅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规定每周星期五下午进行办公环境大扫除。由办公室牵头,每月组织一次清洁卫生检查活动(包括办公区检查博鱼·体育登录入口、住宅区检查)。

  (三)屋顶属于公共设施,各住户有爱护和保养的责任,任何住户均不得利用屋顶从事其他活动,确需要临时使用的,必须征得处办公室同意并报处领导许可后,方可临时使用,使用后,应当立即清场并恢复原貌。

  (四)凡是在处机关住宅区内租用房屋的户主,租用人员必须按综合治安管理的规定到物业管理人员处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时,应当持有《治安责任书》、《暂住证》、《出租房屋许可证》、《租房合同》、租用人身份证明等。租用人员必须遵守处机关住宅区的管理规定,服从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

  一、每周星期五下午,由办公室组织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人积极配合开展一次卫生清洁大扫除,范围包括办公区、住宅区、厕所、园坝、停车场地等。

  四、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消防设施、防盗设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排除并报办公室。

  为加强机关、宿舍管理,搞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确保机关办公区和住宅区的安全,确保人生和财产不受损失,制定门卫管理制度。

  二、门卫人员要佩戴执勤标示,做好来客来访登记,坚持对陌生人的盘查制度,特别是携带贵重大件出门客人的盘查,并核实住户基本情况,必要时,及时通知住户核对。对携带贵重大件物品的,应当有住户亲自送出大门。

  三、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早班6:00开门,晚班23:30关门,凡超过规定时间进入人员,每次交门卫服务费1.00元后方可开门,因工作加班的除外。

  五、加强院内车辆管理,机动车和自行车必须在指定地点车位停放,除职工家属车辆进行登记过夜停放外,其余车辆不准过夜停放,否则,后果自负。

  六、加强院内安全、消防管理,门卫实行上下班巡查交制度,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触电等工作。住宅户对本院安全保卫、消防有联防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现情况,应主动积极的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家相关管理机关,避免发生重特大事故。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干部职工争先创优,营造学理论、学文化、学业务的良好氛围,培养爱岗敬业、奋发向上、争创一流的精神,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的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各单位被市、地区、省、国家级评为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的,均给予单位奖励。获市级荣誉的,奖励200元;获地区级荣誉的,奖励300元;获省级荣誉的,奖励400元,获国家级荣誉的,奖励600元。

  第三条 我局干部职工被市、地区、省、国家级评为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给予个人奖励。获市级荣誉的,奖励100元;获地区级荣誉的,奖励200元;获省级荣誉的,奖励300元;获国家级荣誉的,奖励500元。

  第四条 凡是以我局名义组队参加市、地区、省、国家级各类体育比赛、文艺比赛、业务技能比赛等活动中获得较好名次的,参赛者予以奖励。获得市级比赛前3名的,奖励300--500元;获得地区级比赛前3名的,奖励500—800元;获得省级比赛前3名的,奖励800—1000元;获得国家级比赛前3名的,奖励1000—1200元。

  第五条 我局干部职工在各级报刊、杂志、通讯、简报发表的新闻报道、工作研究、论文、文艺作品等和交通工作有关的文章的,给予奖励。在市级报刊发表的,每篇(首)奖励20元;在地区级报刊发表的,每篇(首)奖励50元;在省级报刊发表的,每篇(首)奖励100元;在市级以上征文获得奖励的,每篇(首)奖励100元;公开出版个人专著的,每部奖励2000元。

  第六条 我局干部职工在见义勇为、抢险救灾、应急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受到市级以上政府通报表彰的,每人每次奖励100元;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每人每次奖励800—1000元。

  第七条 我局干部职工在学术研究、创造发明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每次奖励300—500元。

  第八条 我局干部职工通过自学或经批准入高等院校深造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的,当年奖励500元;获得市级以上“自学成才奖”的,除享受第三条的奖励外,另外奖励500元。

  第九条 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请者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被表彰的文件、获奖证书、发表文章的刊物(原件)等有关资料报局办公室,填报《申请奖励审批表》,由局领导班子讨论审批后,召开大会进行公开表彰奖励。

  第一条为切实改进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从政行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树立“为民博鱼·体育登录入口、务实、高效、清廉”的机关形象,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一支遵纪守法、

  爱岗敬业、廉洁高效的交通队伍,推动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儋州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效能建设坚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提高机关效能、优化政务环境这一主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能”原则,做到思想教育、制度建设、职业道德建设、监督检查与奖励惩戒互相结合、相互促进。

  第四条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钻研业务、依法行政、诚实守信、公正廉洁、严守纪律、接受监督,要发扬“开拓进取、真抓实干、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行业精神,树立“勤、廉、严、实”的行业作风,按照“规范程序、简化环节、明确权限、承诺服务、按时办结”的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应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公约性的原则,按照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岗位责任、首问责任、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绩效考核、效能告诫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因岗设人,明确责任,各司其职,职效挂钩,定期考核,评优评先,奖优罚劣、年终兑现;

  (二)政务公开制度: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事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事项和群众关注的敏感问题均向社会和有关单位公开;

  (四)限时办结制:各类审核审批、登记备案、及年检年审、案件查处等均明确具体办结时间。

  (七)效能告诫制:对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效能告诫,并根据告诫次数的多少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经济处罚;

  第六条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凡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各办、站所和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任何交通执法。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必须在法定的职责范围、管辖区域内行使执法权;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鉴证、裁决、复议和处罚。

  失职行为,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办事效率,贻误管理工作,或者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给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拖拉、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况。

  第八条投诉人认为本机关各办、站、所及工作人员工作失职,可向本局效能监督机构或局主要领导投诉;认为不便向本局投诉的,可向市效能监督投诉机构提出。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投诉,也可以当面投诉。对实名投诉,应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答复设诉人;对匿名投诉不予答复。

  (一)、《儋州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外投诉;

  第十条针对工作人员的投诉,由效能监督机构按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办理,并组织相关人员联合调查,调查结果报局领导。

  第十一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政过错的各办、站、所及工作人员,本单位将依照《儋州市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局制定的《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法过错和工作失误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对本单位不能决定责任追究的,由市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决定。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因违反本规定被调换岗位或辞退处理的,按管理权限以处理决定书形式报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切实加强对效能建设工作的领导,局成立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领导及各办、站、所主要人员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十四条设立局机关效能建设监督投诉机构,与局行风评议领导小组、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和行风评议领导小组三合为一,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本机关效能投诉件及市机关效能监督投诉机构交办的投诉件,并及时向市机关效能监督投诉机构报告受理工作情况。对涉及本单位及工作人员的重要投诉,应由局主要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查办。

  第十五条局聘请的效能监督员(即行风评议监督员),有权向局长及局效能监督投诉机构反映和转递各办、站、所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投诉,并了解反映和传递的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效能建设办公室要有计划地组织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自觉接受代表、政协委员、新闻煤体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效能建设工作作为对局各办、站、所和工作人员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终考核,与年终评先评优及年终奖金挂勾。

  二、年底学习考核分为四个等级,100分以上评为优秀,80-99分为良好,6 0-79分评为合格,60分以下评为不合格。低于80分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优,低于60分的进行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合格。

  3、每撰写一篇自学心得体会加5分;在各类刊物上每发表一篇信息加10分,发表一篇文章加20分,内容涉及交通运输的,每篇奖励50元。

  一、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等有关规定,给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国家、省或我市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的全部资金,包括国债资金、车购税、交通规费等各种来源的资金。

  三、管好、用好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项存款,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四、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局负责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督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五、建设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博鱼·体育登录入口。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六、公路建设资金由局设财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务人员进行。

  七、局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划拨建设资金。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一) 施工单位(亦称承包人)应在每月末向局派驻施工现场的驻地监理提交由施工单位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和计价款月报,详细说明在本月应收取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二) 监理工程师收到工程计量月报后,应对承包人所列举完成工程量、数量、价格及取费方法和标准进行严格的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批准的施工图设计预算和施工承包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汇总编制计量月报,签署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以及应支付数额的意见。

  (三) 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计量月报审核签字后送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对计量的准确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严格把关,填制工程项目支付书,审批拨付工程款。支付证书经我局主要领导签批后送省厅拨款。

  十、地方公路管理站要及时按月进行计量,依据计量金额控制拨款,对各标的拨款比例应保持均衡,拨款工作要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办理付款:

  十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地方公路管理站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再按合同支付剩余质保金。

  十二、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通乡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三、 地方公路管理站应对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已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满足工程需要。

  (四) 是否按合同规定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用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 财会机构的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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